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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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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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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发〔2011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认知,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社会形象,经部务会研究,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标识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部徽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卫生部部徽的通知》(卫办厅发〔1998〕第13号)等文件执行。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三)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等文件执行。

 

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为体现地区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加注“XX卫生”中英文字,用于在国内开展活动,其中“XX”为各省份的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河北卫生”、“内蒙古卫生”、“新疆卫生”,等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标准图案及说明、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

 

(二)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援外医疗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卫国际发〔2009103号)执行。

 

四、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

 

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五、实行统筹管理

 

除特定活动标识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卫生部负责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所有标识(不含特定活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及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报经部务会批准,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