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13日

复制链接 打印 大 中 小

<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12-12   16:02:26


 
卫医政发〔201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