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2012年01月0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1-05 13:50:58 |
卫办应急函〔2011〕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2011-2015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以“建设高素质卫生应急队伍,提高整体卫生应急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根据《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从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两个方面开展大练兵活动。 (一)理论知识及技能培训主要内容。 1.卫生应急工作基本概念和“一案三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2.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预案的基本内容; 3.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沟通等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技能和工作要求; 4.信息报告的要求、方法,信息报告系统的使用; 5.鼠疫、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要点;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理论与技术; 7.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医学救援基本技术; 8.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知识和技能; 9.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基本知识和相关技术。 (二)应急演练主要内容。 在开展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分层次开展相关专业应急演练和综合演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医学救援的现场搜救、伤病员判断及检伤分类、伤病员医疗救护和后送等; 2.现场生物标本和环境、食物、饮用水等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 3.现场快速检测鉴定程序与方法,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与研判; 4.现场个人防护装置使用和受污染人员洗消、疫点消毒; 5.现场应急指挥、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设备的使用; 6.信息报告和发布; 7.传染病病人(不明原因疾病患者)现场处置和管理;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 9.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二、活动方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卫生应急管理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等专业机构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有关人员培训演练纳入计划。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单位内部也要组织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活动时间 各省(区、市)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各级各类人员培训和演练任务,于2012年11底前报送大练兵活动总结。卫生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卫生应急大比武活动(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大练兵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关注、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开展督查工作,我部将对各省份大练兵活动进行抽查督导,以确保活动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发现典型,树立形象。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宣传大练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展示卫生应急队伍新风貌,树立卫生行业新形象。 五、表彰奖励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督查情况,对大练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