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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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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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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件

    卫      生     部

 

国中医药发(20074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

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

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12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

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一l一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1989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

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

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

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

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

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

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

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

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

2一

 

 

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

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

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

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

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申请审核表

    名: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19891231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

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使

用。表1-4由申请人填写,表5-6由有关部门填写。

    2.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

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类别请选填中医或藏、蒙、维、傣医。

    6.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

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学习简历应从小学写起。

    9.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

 

 

 

备注:相关表格见附件(表1-表9)。

 

 

 

中医报名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