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2011年01月10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件
卫 生 部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
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
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
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一l一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
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
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
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
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
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
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
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
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
一2一
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
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
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
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
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申请审核表
姓 名: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
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认定使
用。表1-4由申请人填写,表5-6由有关部门填写。
2.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
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类别请选填中医或藏、蒙、维、傣医。
6.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
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学习简历应从小学写起。
9.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
备注:相关表格见附件(表1-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