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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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2016年11月08日
关于申报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直报单位:
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业已开始,为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为提高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定位,项目内容分为知识技能类、学习提高类、前沿进展类三个类别。
(一)知识技能类: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主要针对乡村医生、初级及以下、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提高类: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主,主要针对中级及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前沿进展类:以本专业前沿知识、理论、方法或技术为主,鼓励跨学科融合,主要针对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项目分类
为保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可持续性,培育一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精品项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备案项目。
(一)年度项目:新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被立项后,在2017年度内执行。
(二)备案项目:原有项目,符合备案申请条件,无需经过专家评审程序,通过备案申请在2017年度内执行;执行情况良好者,可继续备案申请下一年度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年度项目申报条件
1.主办单位、授课教师符合《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2.申报“前沿进展类”项目,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主讲人及50%以上的授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医大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对象;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专家;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备案项目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内容相同、名称相近的项目,3次被列入2012-2016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按规定执行,每年度培训人数在60人次以上,学员满意度90%以上;
3.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方式
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采取纸质申报的方式进行。
(一)各申报单位填写《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1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直报单位;
(二)备案申请单位填写《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1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直报单位;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直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备案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盖章,分别填写《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汇总表》《2017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备案申请汇总表》(附件3、4,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表》《备案表》及《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他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中医药优势特色、师资水平、培训能力和培训对象层次,在知识技能类、学习提高类、前沿进展类三类别中确定申报项目类别,确保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各直报单位申报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题内容应与本单位的职能密切相关,充分体现本单位的特色优势和师资水平。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有一定资质的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等相关机构。举办项目应保证培训质量,规模不宜过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各备案申请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备案项目进行调整优化,增加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按规定执行并报送相关材料的2016年度项目,公示无不良反映,可优先入选。
(六)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申报表》、《备案表》及《汇总表》纸质版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直报单位形式审查、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寄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同时发至scjjc@satcm.gov.cn。逾期不予受理。
(七)学术会议、论坛、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不得申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邮 箱:scjjc@satcm.gov.cn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