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通知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办公地点现在已经搬迁至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同时为方便大家联系,固定电话已经变更

新号码010—58562339。特此通知。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824室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62339

传真:010-58562339

邮箱:cngjzj@163.com

网站(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www.cngjzj.com/

博客(点击网址直接链接↓):http://blog.sina.com.cn/cngjzj

交通路线图 (点击观看大图)

到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一号楼行驶路线

机场线路1

从首都机场乘坐机场专线,在东直门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开往西直门方向,在西直门站 C 口出站:

1、沿西直门内大街向东直行100米,右拐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2、向南直行50米,绕过 国二招宾馆 沿着中大安胡同向东到西直门南小街,向南步行到丁字路口即到国英园1号楼楼下。

机场线路2

从首都机场内乘坐机场直达西单的大巴,在西单站下车,乘坐出租车到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

附近公交地铁:

公交官园站:107路,运通106路

公交西直门南:387路,44路,800内环,816路,820内环,845路

地铁车公庄:地铁二号线

地铁西直门:地铁二号线

公交车公庄东:107路,118路,701路

公交车公庄北:209路,375路,392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中医药法就快正式实施了 重点有哪些

2017年06月25日

复制链接 打印 大 中 小

<

中医药法就快正式实施了 重点有哪些

2017-06-25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6月2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会议围绕如何做好实施准备,切实推动中医药法全面贯彻落实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宣传贯彻座谈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斌:保持特色优势 扶持与规范并重


  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同时,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


  中医药法共九章63条,其主要亮点是:


  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本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置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典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六是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五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六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第四,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规范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