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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一、卫生机构

 二、卫生人员

 三、卫生设施

 四、卫生经费

 五、医疗服务

 六、农村与社区卫生

 七、妇幼保健

 八、人民健康水平

 九、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

 十、居民病伤死亡原因

 十一、卫生监督

 十二、医疗保障制度

 十三、人口指标

 附录一、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附录二、世界各国卫生状况

 

 

 

一、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

一、本章主要介绍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机构数,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数,医院等级情况,按床位数分组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等。

二、本章数据来源于卫生资源统计年报。

三、卫生机构总数和医疗机构数均不包括村卫生室数字,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四、卫生机构分类:

1、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2、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其他行政部门办的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统计口径调整:

1、村卫生室数计入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2、2002年起,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数统计,1949-2001年卫生机构数按卫生或其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数统计。

3、2002年起,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卫生机构总数不再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所、高中等医学院校、药品检验所(室)和由各级计生委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4、1996年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个体开业人员改称私人诊所计入卫生机构,当年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多(包括13万所私人诊所)。

 

指标解释

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弥补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医院等级  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甲、乙、丙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链接:《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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