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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实施条例

 

公开颁布

 

 

 

 

 

 

 

    附件  1 

 

 

 

关于建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必要性的说明

 

 

 

 

       一、前言(摘自20071127日,老年文汇报游和平/文)

l 毛泽东对中西医学方面的最早论述

早在1913年,毛泽东就曾在《讲堂录》笔记中写道:“医道中西,各有所长。中言气脉,西言试验……”

l 中医位居“三大贡献”之首

       在延安时,由于环境条件恶劣,毛泽东曾患风湿性关节炎,发作时往往痛得连胳膊都抬不起来。吃了不少西药,仍不见效。一次,开明绅士、名中医李鼎铭到杨家岭来看望毛泽东。他为毛泽东切脉之后很自信地说,吃4服中药就可以好了。毛泽东则力排众议,坚持把李鼎铭开的4服中药吃了下去。吃完后,疼痛果然消失,胳膊活动自如了。这更使毛泽东认识到中医药的神奇功效。

1953年,毛泽东在杭州刘庄宾馆小憩时说:“中国对世界有三大贡献,第一是中医……”

l 祝针灸万岁

      19554月,毛泽东在杭州邀请著名针灸专家、卫生部副部长朱琏一道吃晚饭。开饭了,菜有几盘,却不奢侈。大家都举起面前的酒杯,毛泽东也站起来,举杯说:“今天——”他沉吟着,该说什么祝酒词呢?叶子龙接过话说:“今天祝各界大团结万岁!”毛泽东说:“不是。今天——是祝针灸万岁!”他环顾几个在座的大夫,自己先喝了一口酒,接着说:“你们不要以为针灸是土东西,针灸是科学的,将来各国都要用它。”

 

      二、    时代背景

20101116日,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代表,中医针灸在中医人的共同努力下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是中国医学属性文化走向世界的首次探索,标志着中医药文化得到世界性广泛认识,对推动世界不同地域的医学交流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必将促进中医针灸更好的传承发展,为人类所共享。从1955年到2010年在中华大地经历了55个春秋的洗礼之后,毛泽东的中医针灸预言实现了! 

中医(针灸)发源于中国,孕育于传统文化土壤,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针灸理论认为,刺激经络可以促进人体的自我调节功能,以恢复健康。针灸以天人合一的整体观为基础,遵循子午流注时人相应的理念,以经络腧穴理论为指导,运用针具与艾叶等主要工具和材料,通过刺入或薰灼身体特定部位,以调节人体平衡状态而达到保健和治疗的目的。中医(针灸)延绵数千年传承至今,不仅是一种保健和治病救人的医疗技术,亦是人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具代表性的文化表现形式之一,她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已成为我国具有世界影响的文化标志和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名片和使者。

中医治病“简、便、效、廉”,用系统观强调治未病,符合现代医学的要求,能够满足疾病谱变化带来的医疗服务复杂化、多样化的要求,这种传统技艺,至今还难以用现代科技所替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传承性、独创性、创新发展性,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传承性。然而,传承中医(针灸)传承并非一条坦途。各种散落在民间的师传家传中医技法、针灸绝技也大多后继乏人,某些需要长期实践体验才能掌握的特色技法面临失传的危险。针对当前现状,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指出:“申遗特别强调了要传承,传承代表作的代表人,他们来自于实践、运用理论和产生的疗效,包括技能,要很好的传承下来,这是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位的任务。……我们现在看到,真正运用中医理论指导、科学的运用针灸的方法,针对不同的疾病采取不同的经络穴位治疗,这种技能的把握和这种理论的运用,逐渐在淡化、在消亡、在扭曲,这是我们面临的很重要、很严峻的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要求:“探索不同传承模式,完善中医针灸的传承机制。在充分尊重和维护传统的传承方式基础上,应探索更多更有效的传承模式,完善并建立传承人工作室,为他们开展传承工作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中医针灸的传承机制。”

为了真正将中医(针灸)文化遗产保护计划落实到实处,2011226日,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第六届著名中医药学家学术传承高层论坛谈到关于探索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时进一步强调“加强名中医工作室建设工作,支持名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学习、交流、传承工作,构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平台;探索开展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建立一批中医学术流派工作室,全面系统地整理、发掘、总结各学术流派的学术思想,培养中医学术流派新一代传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工作任务繁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有更高的要求。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都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严峻挑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需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总结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20112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所有公立医院都要推广便民惠民措施,改善群众就医条件,优化诊疗流程,让居民看病方便舒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了加强中医针灸的传承与发展,努力营造外部环境支撑,完善保护办法和措施,保障民间优秀中医(针灸)技法得以完整传承,促进对针灸文化传承和保护研究的投入,使针灸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参照卫生部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在全国各地建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201138

 

 

 

 

 

 

 

 

 

    附件  2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

 

 

实施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针灸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实际情况,成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在全国各地建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旨在加强传统中医技术经验整理、学习、交流、传承工作,构建中医(针灸)传人技术经验继承平台;全面系统地整理、发掘、总结各技术流派的学术思想,培养中医(针灸)学术流派新一代传人,使得中医传统技艺传承不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医(针灸)的传承、保护,主要包括传统中医(针灸)技术的传承光大,以及学术流派的后备人才培养两个方面。本细则所称中医(针灸)包括:

(一)传统的中医(针灸)技法;

(二)与中医(针灸)相关的传统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

(三)其他民间中医(针灸)相关技法。

第四条  传统中医(针灸)技法的保护应当注重真实性和整体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建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是在医疗机构内部提供专门地点,由具有丰富传统中医理论和实践、并掌握独特技法的中医(针灸)专家带领专修生,以师承形式开展临床实践,使得独特的传统中医(针灸)技法更广泛地惠及更多患者。

第六条  各地民营中医机构、社区医院、县级公立医院等均可与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联合,参与中医针灸传承人以及传承人工作室的申报、设立工作。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备案。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医院应当重视工作室的保护,确保工作室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全面负责与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医院加强协调、研究和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将通过媒体渠道着重发掘、推荐适合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传承、研究等各类民间专家和专修人才,支持各地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九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与各地医院订协议,确定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工作室收益由医院和协会按照协议统一协调分配。

第二章  传承人选拔

第十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当地的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资源状况进行普查、调查,根据普查、调查结果建立并更新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档案和相关数据库。传承人技术分为有价值传承和急需抢救两类。

第十一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将建立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急需抢救名录,制定抢救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在设立工作室的同时重点进行抢救性传承保护。

对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真实、完整的记录、整理;

(二)对实物、资料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三)可以依法实施的其他抢救措施。

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标明权利人的姓名。征集、收藏的实物、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符合传承人条件的民间中医针灸专家,可以向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申请成为当地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传承人。

第十三条  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医(针灸)临床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临床实践超过30年);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传统中医(针灸)技法,临床时间超过20年;

(三)在一定地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自愿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四条  申请或者推荐传承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即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传承人自愿与医院合作成为工作室成员的计划;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传承人基本资料;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传承人传统中医(针灸)技法的情况介绍,包括其历史、现在临床介绍、医案纪录等;

(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传承人目前中医(针灸)技法的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谱系、传承人数量及其分布、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开展等;

(五)传承人学历、资历、证书或相关证明资料;

(六)与前述各项有关的视听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含通信、联络办法)。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后,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不能列入传承人或者延期列入传承人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境外个人申请成为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传承人的,应当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根据相关法规,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备案。

第三章  传承人培训

第十七条  鉴于传承人大多没有正规医院工作经历,缺乏规范工作程序训练,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负责邀请专家对传承人进行必要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礼仪、工作纪律,以及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等等技术规范相关项目的短期统一培训。

培训课程包括政策时事、、工作规范、行为规范三大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与中医针灸诊疗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等等;

(二)医院医生基本能力培训,主要包括执行力、团队合作精神、沟通与冲突的预防、事业发展与规划、学习与自我发展等等,完成从民间到医院医生的转变;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主要包括各种常见疾病的基本预防诊疗常识;

(四)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理论体系与职能,常用的医疗质量管理的技术与方法,熟悉医院的医疗服务业务流程、护理服务业务流程、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等等事项;

(五)中医学和现代医学临床基础知识,医院病历、处方书写规范等等相关项目;

(六)行为礼仪培训,主要包括为人师表、传授学生,以及接待患者、救死扶伤两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传承人培训统一在北京举办,经培训合格者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传承人推荐

第十九条  为了发挥传承的作用,传承人培训后,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向相关医院出示派遣函,推荐安排进入当地医院并设立工作室,开展独特中医(针灸)技法的临床传承工作。每个工作室可以由17位传承人轮流传授讲课。

第二十条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其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并向患者广泛宣传传承人独特的传统中医(针灸)诊疗技法。

第二十一条  正式进入工作室的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工作室开展临床诊疗、展示技艺、讲学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三)取得有关诊疗、技术转让等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正式进入工作室的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临床实施的技术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积极参与或者开展中医(针灸)义诊、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民间中医(针灸)的调查、普查工作;

(五)认真遵守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医(针灸)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保护、使用和转让,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帮助和协调,依照法律法规和传承习俗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第五章  专修生遴选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中医针灸专修条件的公民,可以向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申请成为当地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专修生。

第二十五条  专修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习并从事中医(针灸)临床工作,通过国家医师上岗资格考试认定;

(二)自愿接受民间传统针灸技法的专修并传承光大;

(三)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或者推荐专修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相关资料(包括中医针灸学习状况,相关学历);

(三)申请人愿意专修的某种民间传统针灸技法名称及传承人名字;

(四)其他相关材料(含通信、联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接受申请后,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不能列为专修生或者延期列为专修生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境外个人申请成为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专修生的,应当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根据相关法规,协调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修生上岗前培训课程安排因人而异。

第三十条  专修生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向相关医院出示介绍信和派遣证,根据其原先掌握的针灸技法特点以及专修方向,安排进入工作室跟随传承人学习独特针灸技法。

第三十一条  专修生的专修时间由传承人根据独特针灸技法的不同自行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专修生在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专修合格并经传承人签字后,由国际针灸合作委员会出具专修合格证,推荐就业。

第六章   合作医院资质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民营中医机构、社区医院、县级公立医院等均可向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即可建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成为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推广单位并挂牌。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地民营中医机构、社区医院、县级公立医院等,具备设立独立科室的资质;

(二)有实施该项目计划的管理能力;

(三)有开展临床传承、传授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支持工作室工作资料登记、整理、建档、出版;

(二)        按月及时结转工作室收益;

(三)有效保护该工作室相关的工作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工作室的宣传活动;

(五)认真遵守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规章制度

(六)积极向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沟通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患者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设立工作室后,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和医院应当同时将传承人、专修生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对传承人、专修生实施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专项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立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规划,既要将其纳入所在医院整体发展规划,又要区分功能和责任,协调发展。医院应当在整体对外宣传时予以特别标注。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可以在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接受部分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以推动工作室项目的发展壮大。

第四十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和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医院共同加强工作室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中医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支持设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的医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境外设立工作室分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各种中医院校、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个人参与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培训基地的设立工作。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制度推广办公室每年将对在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建设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年鉴。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开展诊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在医院适当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间中医(针灸)传承人工作室与患者产生医疗纠纷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     日起施行。